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將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和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對實施以下行為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打擊。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揮部在緊急狀態(tài)下發(fā)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規(guī)定、要求的;
二、拒絕、阻礙醫(y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控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公職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采取的預防、檢疫、強制隔離、留驗、就地檢驗、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xiàn)場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
四、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zhí)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公務車輛通行以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
五、明知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或疑似病人,在公共場所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或其他場所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病人,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六、擾亂醫(yī)療機構正常醫(yī)療秩序,損壞醫(yī)療機構財產,侵害醫(y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
七、編造與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九、利用疫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或者生產、制售偽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藥水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及假藥、劣藥的;
十、盜竊、詐騙、哄搶、破壞、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間,捕殺、交易野生動物以及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y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楚雄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