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設定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12項: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fā)(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發(fā)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修正)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xié)議,投入符合規(guī)定數(shù)量、座位數(shù)、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后,為車輛核發(fā)《道路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fā)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三、辦理條件
服務對象 |
自然人、企業(yè)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yè)、其他組織 |
辦理用戶等級 |
三級 |
受理條件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平臺公司 |
四、申請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來源渠道 |
1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注冊信息變更申請表 |
原件: 無需提供 復印件: 無需提供 是否電子材料: 僅提供電子材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2 |
與原平臺公司解除委托或協(xié)議材料 |
原件: 無需提供 復印件: 無需提供 是否電子材料: 僅提供電子材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3 |
與新平臺公司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 |
原件: 無需提供 復印件: 無需提供 是否電子材料: 僅提供電子材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4 |
車輛所有人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后車輛資料 |
原件: 無需提供 復印件: 無需提供 是否電子材料: 僅提供電子材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五、辦理流程
環(huán)節(jié) |
受理和辦理時限(工作日) |
審批標準 |
辦理結果 |
申請 |
可通過昆明主城區(qū)、玉溪紅塔區(qū)、麗江古城區(qū)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務服務中心、政務服務網上大廳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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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即時辦理 |
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準予受理,并發(fā)送《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將向申請人發(fā)送《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受理范圍外或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將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fā)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
1.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書》; 2.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告知書》; 3.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
審查 |
即時辦理 |
本行政許可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審查人自申請受理后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
決定 |
即時辦理 |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平臺公司。 |
1.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制作行政許可證件(含電子證照); 2.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
送達 |
可通過窗口領取、郵寄送達或網絡接收。 |
流程圖
六、審批結果
序號 |
1 |
審批結果名稱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
審批結果樣本 |
查看 |
七、收費信息
不收費
八、擴展服務
中介服務 |
聯(lián)辦機構 |
前置審批 |
年檢年審 |
資質資格證書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